漢代時期,家里沒有男性繼承者的情況下,一般可以由女子繼承遺產。漢代的遺產繼承制度中,體現了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女子在承戶繼產之后,也要相應的擔負起家庭和家族的責任。除了顯性的繼承之外,漢代女子還有一種隱性的繼承遺產的方式,即奩產。
古代農業社會一般都具有重視男性直系血統的習慣,所以在遺產繼承方面,都是以男性后代為對象的流轉模式。然而,如果一個家庭沒有男性后代的話,又當如何呢?這種情況下,一般就只能由女兒承擔起繼產承戶的責任了。
漢代的法律條文中,也記載了這方面的內容,表示了漢代政府對民間行為的保護與規范,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規定: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后妻子爭后。(簡379-380)
可見在先人(父母、祖父母)離世后,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同時《奏讞書·21案》也規定:
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后。(簡180)
兩條簡文規定的順序是一樣的,《置后律》規定的是繼承戶主身份的順序,《奏讞書》規定的是繼承爵位等身份的順序,兩者相輔相成。在身份傳承的同時,自然也伴隨著財產的代際流轉。從具體操作上來說,以女兒為對象的繼承方式又分為顯性和隱性兩種:
一、顯性的繼承方式
這種方式也就是前引《二年律令》中規定的“死毋子男代戶”情況下,以女兒為對象的遺產繼承?!短接[》中記載過這類的情況:
沛郡有富家公,資二千余萬,小婦子年裁數歲,頃失其母,又無親近,其大婦女甚不賢;公病困,思念惡□爭其財,兒判不全,因呼族人為遺令云:“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與兒,年十五,以還付之?!?/span>
這個案件后來因富翁女不肯把劍還給小兒子而引起了爭訟,但不論如何富翁將財產傳給女兒的行為是得到了法律和族人的認可的。
《二年律令》為西漢初呂后時期的法律規定,這項規定是否延續整個兩漢時期?2004年出土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有一份《李建與精張諍案》的司法記錄為我們提供了答案。簡文摘錄如下:
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張、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歲,田稅禾當為百二下石,喪葬皇宗事以,張、昔今強奪取田八石;比曉,張、昔不還田?!畎聪m徑到仇重亭部,考問張、昔,訊建父升辭,皆曰……辯詞略……宗病物故,喪尸在堂。后姃復物故。宗無男,有余財,田八石種。替、建皆尚幼小。張、升、昔供喪葬宗訖,升還羅,張、昔自墾食宗田。首核張為宗弟,建為姃敵男,張、建自俱為口分田。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畀還建。張、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當分稅張、建、昔等。
此簡記錄了東漢光合六年(183年)發生在地主精宗身后兄弟子孫之間爭訟田產的一樁案件。案件的主要當事人有:精宗的女兒精姃,精姃的兒子李建,精宗的兩個兄弟精張和精昔。案件的主要內容是:地主精宗無子,只有一女精姃作為繼承人。在精宗去世前三年,就將13石田產分給了女兒精姃(生分)。精宗身后有8石田產,作為遺產留給了女兒。但由于女兒精姃在為父守靈期間就去世了,當時精姃的長子李建年幼,由精宗的兩個兄弟精張、精昔為其出殯,之后就將8石田產據為己有了。李建成年后便提起訴訟,索要母親的遺產。最后調解的結果是:將8石遺產中較好的2石田產給了精宗的兩個兄弟,6石較差的田產給了李建。
從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
首先,《二年律令》中規定的兒子—父母—妻子—女兒—孫子的資本流轉順序在東漢末年依然成立。地主精宗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指定女兒精姃作為繼承人,并在其在世的時候就分給了她13石田產,這一行為也被宗族兄弟所認可了。精姃身后,待其長子李建成年(大男)后,主張對母親8石田產的所有權,并得到了法律大部分的認可與保護,也是出于這樣的一種流轉順序。
其次,權利和義務對等。在漢代,身份的繼承權也好,財產的繼承權也罷,在獲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繼承了戶主的身份和財產,就要承擔起立戶的義務,其中為老人送終便是重要的內容之一。本案中精宗的兩個兄弟占有其8石遺產的理由便是,精姃在守靈期間死去了,沒有盡到立戶的義務,所以不承認她及其長子的繼承權。而從判決結果來看,這種主張雖然沒有得到認可,但對這兩人代為履行了為精宗送終的義務這一行為也給予了一定的補償,所以這二人得到了遺產的一少部分。
二、奩產——隱性的繼承方式
上述顯性的繼承方式,以比例來說在漢代是比較少見的。多數情況下,女兒是很少直接參與娘家的財產流轉的。理由即如前所述,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兒子繼承家產,同時也要負擔承門立戶的責任。但在一個家庭家族里,除了權利義務,血緣親情對維系家庭家族的穩固也同樣重要。所以通常來說,作為父母也會以一種間接的方式,將家產分一部分給女兒,數量上雖然不如兒子,但蘊含著家庭的情感。而奩產,便是這種間接繼承的主要方式。
女兒出嫁制備奩產的習俗自先秦時代就有,如《韓非子·說林上》記載了這么一個故事:
衛人嫁其子而敎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于敎子非也,而自智其益富。由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
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可見進門的時候是帶著嫁妝去的。
秦漢女性結婚時得到奩產陪嫁的事實,居于社會習慣和成文法兩個范圍之間。[4]社會習慣方面,一般依據家庭的經濟實力,在女兒出嫁的時候給予或多或少的奩產。如卓文君與司馬相如私奔,其父雖然惱怒,但最終也是“分與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嫁時衣被財物”,后來司馬相如發跡,更是“厚分其女財,與男等。”
當然,一般人家是沒有這種身價的,《睡虎地秦簡·日書》中有“氐,祠及行、出入貸,吉。娶妻,妻貧。生子,巧?!钡恼疾方Y果,說明時人也很害怕娶到窮人家的女兒。
漢代的法律也規定了女子對其奩產具有終身的所有權,《置后律》即規定:
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
女子結婚的時候可以將田地等奩產帶到夫家,但在夫死或被出之后,可以取回自己的奩產另立為戶,說明奩產的所有權始終都在女方,夫家只是有使用權而已。這與《禮記·雜記下》注引“律,棄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