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歲月的長河中,中國的古建筑以中華文化為脈絡,逐漸形成特色的建筑體系,并成為中華民族傳承和再創造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隨著近年來城市化、城鎮化的大面積建設,中國傳統建筑如何保護利用,亟需重視。
談及古建筑保護,常常會有人認為,既然文物要保護,隔離人群,封閉保護就可以了。但實際上,適當地利用古建筑開展文化旅游活動,應該是大有可為的。保護也在于使用,完全不用也不利于古建筑的保護。
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就以故宮博物館的大戲樓舉例,“在開放大戲樓前,一直有人質疑:100多年都沒有使用,300年的戲樓還能再演戲嗎?但其實,這些木結構的古建筑,越經常維修越健康,越放置,越糟朽得快。”
實際在現實的生活中,旅游開發對古建筑的破壞,遠遠趕不上經濟社會發展對古建筑造成的傷害那么普及。城鎮化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更是實現富民強市的必然選擇。
在此過程中應該如何協調推進城鎮化與保護古建筑的關系?古建筑保護和城市發展產生矛盾的情況下,原地保護是最高境界,但是異地保護也是值得研究,值得提倡的一種方法。因為現代的科技可以使異地保護得到很好的體現,上海就有幾棟建筑是完整的平移。
但古建筑的保護所需資金規模巨大,僅僅依靠政府來源是遠遠不夠的。目前傳統村落的保護就面臨著保護資金嚴重不足的困境。“目前真正能夠修到文物本體上的資金尚無落實,當然也有地方通過商業開發的渠道,讓商業資本進入搞民宿、整體的租賃,但是面上的資金并沒有形成一種穩定的機制和渠道。
古建筑保護、修復和活化,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參與和支持,社會各界才是積極參與的主體。像傳統村落的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光靠政府和產權人個人是達不到目的的,這就需要引進社會資本,引進市場機制。但同時也要有所底線,在開發修復文物的同時,要遵守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比如整體性保護,真實性保護等。
對于古建筑保護的五點建議:
一是公共產品的特征是政府要參與,并且支持古建筑的投融資,政府應該設立專門的專項資金,或者是政策性銀行。
二是明確古建筑產權,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適當地使所有權和經營權,或者使用權分離,積極培育古建筑市場的主體,健全投融資的主體,能夠產融結合;
三是基于規模比較小、比較分散的特征,對大型古建筑群,可以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四是健全古建筑的投融資的擔保和保險體系,實現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擔保和保險的制度;
五是基于需求的不確定性和投資的風險,加強古建筑市場金融監管,防止古建筑收入流向非古建筑行業,要防止古建筑的過度開發和過度地商業化,降低投融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