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河北省綠色建筑缺乏法律規制的空白,是河北省綠色建筑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具有開創意義。
條例分六章,共43條,包括總則7條,規劃、設計與建設11條,運營、改造與拆除5條,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10條,法律責任6條,附則4條。
加強綠色建筑立法,落實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等級按照國家標準,分為一星、二星、三星。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綠色發展是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
近年來,國家先后印發了《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代建筑方針,要求推廣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超低能耗房屋等綠色節能建筑。
加強綠色建筑立法,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回應。一是有利于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促進我省綠色建筑健康發展,加快建設生態環境優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的京津冀城市群,把雄安新區建成綠色生態宜居新城。二是有利于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發展綠色建筑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打好去產能攻堅戰,是引導建筑業走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將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十分迫切和必要
按照國家要求,我省積極推進綠色建筑發展。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計新建綠色建筑6781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個月,綠色建筑竣工面積2200萬平方米,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積達到50%以上,在全國處于先進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由于各地重視程度不同,部門職責不清,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綠色建筑發展水平不一,出現了一些亟待規范和解決的問題。因此,將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十分迫切和必要。
2018年7月11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9月18日進行了二次審議,11月20日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充分凝聚智慧、匯聚共識。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各市縣人大常委會意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了有省直部門、高等院校、石家莊市有關部門、企業代表參加的立法座談會,赴保定、秦皇島進行了實地調研,赴北京召開了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法室、住建部相關司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專家論證會,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作了反復修改,形成了一個比較成熟、趨于完善的法規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可以說,這部法規匯聚了各方面智慧,充分凝聚了全社會共識,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堅持規劃引領,提高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
綠色建筑是新興產業,應當先規劃后建設,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實現科學化、規模化發展。對此,條例一是明確編制規劃,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導則。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二是明確規劃內容和要求,規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等內容,明確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的比例。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和控制指標,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條例還提高了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一是完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規定要制定綠色建筑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綠色建筑地方標準協同工作。二是規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達到一星級以上,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三是規定雄安新區要積極推廣綠色建筑,使用綠色建材,推動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和運行。考慮到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將融合國內外綠色建筑發展最新趨勢和先進理念,條例在規定雄安新區應當推廣綠色建筑的同時,也要為其發展留足空間。
加強監督管理,形成監督閉環
條例規定,綠色建筑發展要堅持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條例第12條到18條,對規劃、土地、建設、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監理、銷售各個環節作出規范,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貫穿建筑項目全過程,形成全鏈條監管。如第15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第16條規定“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范圍”;第18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條例還明確了運營要求和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條例規定,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鼓勵促進和監督約束齊抓共管,推進綠色建筑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鼓勵激勵措施方面,一是政策支持,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活動、示范項目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等建設方式,還有進行綠色建筑宣傳培訓、運營評估和統計監測等活動。二是技術支持,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三是稅收支持,鼓勵研發綠色建筑技術,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四是信用支持,主動提升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主動采用裝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裝修建設方式的、達到綠色建筑運營標準要求的,應當作為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并計入企業信用信息。五是容積支持,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筑,因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六是貸款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此外,條例還專設一章,針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開發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提升了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敦促各方面公正執法、嚴格守法,維護法規權威。
法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以良法促進善治,發揮好法治引領推動作用,必將更好更快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開創我省綠色建筑蓬勃發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