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是北宋官訂的建筑設計、施工的專書,是中國古代控制營建工作的指導性則例,規(guī)定了中國古建的制度、規(guī)則與程式,是從事中國古代建筑研究的基本文獻之一。《營造法式》是宋哲宗、徽宗朝(公元1086~1101~1125)將作監(jiān)李誡編修的,共34卷。在卷四大木作制度里,《營造法式》首次明確提出了中國古代建筑設計的材分模數(shù)制。
因循法式線索,有助于系統(tǒng)地認識、理解中國古代木架建筑。掌握原理,明確概念,舉一反三,靈活運用是學習法式的要點。法式學習的目的不為單純的復古仿古,還要了解中國古建設計的政策背景、技術路線、結構特征,更為重要的是推陳出新、破古立新,使之具有現(xiàn)實意義。《營造法式》曾一度失傳,有幸的是在近代又被梁思成先生率隊“打撈”回來。
本文所指的《營造法式》是公元1103年(宋徽宗崇寧三年),由宋朝工部將做監(jiān)李誡(字明仲)編纂的《營造法式》經(jīng)由1100年(宋哲宗元符三年)送審三年后付梓,后世所稱“崇寧本”法式是也。
《營造法式》是王安石執(zhí)政期間制訂的各種財政、經(jīng)濟的有關條例之一,以杜絕腐敗的貪污現(xiàn)象。因此書中以大量篇幅敘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對計算勞動定額,首先按四季日的長短分中工(春、秋)、長工(夏)和短工(冬)。工值以中工為準,長短工各減和增10%,軍工和雇工亦有不同定額。其次,對每一工種的構件,按照等級、大小和質(zhì)量要求——如運輸遠近距離,水流的順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軟硬等,都規(guī)定了工值的計算方法。料例部分對于各種材料的消耗都有詳盡而具體的定額。這些規(guī)定為編造預算和施工組織訂出嚴格的標準,既便于生產(chǎn),也便于檢查,有效地杜絕了土木工程中貪污盜竊之現(xiàn)象。
事實上,崇寧版《營造法式》并非法式的初版,而是重修?!稜I造法式》的最初編纂始于宋熙寧年間(公元1068-1077年),最初的成果是宋哲宗六年而被稱為“元佑”的法式版本。這一時期正值大政治家王安石的社會改革之際,元佑版法式建立的建筑工程體例上的規(guī)范在中國建筑史上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但是,元佑版法式發(fā)布不及十年即遭廢止??紤]到宋朝的工作效率與生活節(jié)奏與今日遠不可同日而語,元佑版法式的命運可稱為短命。其原因是元佑版法式與建筑工程設計管理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差距,不能夠推動建筑工程設計管理的科學發(fā)展——核心的漏洞在于元佑版法式雖在技術規(guī)范上集大成,卻不能夠控制工料,即不能夠控制建筑項目實施的人工和物料成本,以致無法支持科學準確的項目預算編制。
宋朝政府明確查找到了這一漏洞,并果斷實施了整改——于北宋紹圣四年(1097年)詔李誡重新編修。因此,李誡著手重修法式的最主要的出發(fā)點就是《札子》中的話:“關防工料,最為切要,內(nèi)外皆合通行”。在這一指導思想下,他首創(chuàng)了“制度—定額—比類增減”的三步式編寫體例,整合了預算控制的功能。這種三步式的步驟也直接創(chuàng)新了編制建設項目預算時使用《法式》的操作步驟,在實踐中有效提升了建設方對工程項目的管控,并在之后的數(shù)百年間成功指導了包括中央政府辦公大樓(宮殿)在內(nèi)的大量國家、省部級重點建筑工程的實施。德國人雷德侯(LotharLedderose)也指出:“通過規(guī)定度量和工時的標準,在致力于監(jiān)控并消減公共建設的開銷方面,《營造法式》為這個目的做出了貢獻?!?/span>
作為宋朝政府推動改革的一項整改事項,崇寧版《營造法式》的修編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其修編工作開展的路徑及其成果至今仍具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
首先,《營造法式》的重新修編針對的是老版本在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突出問題,即預算控制功能的缺位,因此其成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能夠直接指導實踐。
其次,《營造法式》的重新修編大膽創(chuàng)新。李誡自身雖是工程技術背景,卻能夠跳出單純工程技術的狹隘層次,從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高度分析問題,同時不僅對項目前期的各項工作予以梳理,也完善了對技術文件編制階段工作的規(guī)范和指導,其圖版在工程制圖方面的創(chuàng)新被著名建筑史學家潘谷西先生贊為:“尤其值得推崇的是制圖學方面的創(chuàng)意?!P者稱之為‘變角立面圖’的新方法,……圖示效果極好,在現(xiàn)代建筑制圖學中也未曾見過,是一種精心構思的創(chuàng)新之作。”
第三,重新修編的《營造法式》確立的是開放的、靈活可變的導則框架,而非呆板的教條,從而為建筑創(chuàng)作的靈活性保留了空間。這一點可以從《營造法式》和江南民間建筑之間關系得到印證。有學者認為《營造法式》的重新編纂是廣泛采集素材的結果,而江南地區(qū)稍晚時期的建筑做法和《營造法式》接近,是《營造法式》“內(nèi)外皆合通行”的印證。事實上宋室南遷平江(今蘇州)后重新刻印《營造法式》以應工程之需,在客觀上證明了《營造法式》的廣泛適應性。一如潘谷西先生指出的那樣:“《法式》只提供樣板,實際工程遠比《法式》豐富多彩”。
通過查找實際問題,落實整改事項,進而提高工作水平,這是數(shù)百年前的老祖宗就在采取的工作方法?!稜I造法式》的重新修編,不僅是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發(fā)展的重要里程碑,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科學發(fā)展觀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在實用理性主義層面上的認同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