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記者從山西省文物局獲取的一份文件顯示,山西省將全省252處文物古建筑對民營企業開放“認養”。文件規定,經過修繕的文物可以辟為文化旅游場所等。山西省文物局負責文物“認養”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已有50處左右的文物收到了“認養”申請。
樹木可以認養,動物可以認養,文物也能認養嗎?乍聽這一消息,有些意外。文物古建從來都是屬于國家的財富,也都是政府在做著保護和維修工作,還真沒聽說過有個人參與其中的——就是有也只是義務地為之付出,不求回報。而現在,個人可以認領,還能利用它來作為文化旅游場地來經營,為自己謀取回報,這種做法似乎有悖于文物保護的宗旨——保護和維修是很專業的工作,豈能當作兒戲?。
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一個現實是:隨著文物普查的深入,我國登記在冊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在不斷增加。雖然政府不遺余力地采取保護措施,但是相對于數量龐大的文物古建來說,能夠落到每一個文物上的只是杯水車薪。如此惡性循環,導致許多文物古建因為無人守護,日趨破敗,甚至面臨著倒坍的窘境。這些文物古建一旦遭到不可逆轉的損壞,那是再多的慨嘆和淚水都是不能換回的啊。
因此,把等級較低的文物讓有經濟實力又對文物古建感興趣的民間人士去進行專業維護,活化利用,也不失為進行社會化保護的一條新路。這樣一做,政府能把有限的資金集中到一起,用到亟需修繕保護的文物身上,不更有價值嗎?多一份養護資金,減一分政府壓力,還能讓更多的文物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這有什么不好呢?而且《文物保護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這樣做,不僅給文物保護提供了更好的保障,還給有能力的人士提供了一個盡自己文物保護義務的平臺。如此,不是兩全其美嗎?
當然,文物古建認養的道路剛剛鋪開,里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盡管《文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了: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過毀壞文物古建來謀取暴利的案例。
比如:廣東韶關始興縣的一處客家圍樓就在曾被人認養之后,改造成賓館和餐廳。因此,在認養的同時,我們必須要明確責權利,以養為主,以用為輔,以奉獻為主,以索取為輔,尤其要明確認養不能改變原來文物的原有用途、原有風格、原有外貌,使文物古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盡管文物古建認養還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存在,但這是摸索過程中難免的。撇開一些不和諧的聲音,從整體上來看,這種做法還是十分有利于文物的維修和保護的。從這個角度而言,文物古建的認養不失為一個值得探索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