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近日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此前,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此次發布的《辦法》較《暫行辦法》有多處變化。
《辦法》首次提出,傳承人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要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傳承人的申請條件也有所調整。《辦法》明確了四條標準: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暫行辦法》提出了三條標準:掌握并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對比可見,對傳承人的品德要求更加明確。同時,新舊辦法都明確了,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辦法》還明確了傳承人需每年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暫行辦法》只是提出要定期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針對資格取消,《辦法》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暫行辦法》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可經程序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辦法》則明確了五種情況可以取消傳承人資格,包括(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辦法》明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暫行辦法》中沒有明確認定的時限。
另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要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從15天延長到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