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舉制度是帝制與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它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從而在制度上徹底否定和在實踐中基本杜絕了血緣及裙帶關系的影響,由此成為中國古代最為客觀公正的選才制度,成為唐朝以后各朝各代凝聚社會和鞏固統治的利器。近代英美等國借鑒中國科舉制度分別建立起他們的文官考試制度,故科舉又被譽為中國為世界貢獻的“第五大發明”。科舉之所以能取得上述成效和影響,是與歷代不斷進行的改革分不開的,其主要內容圍繞以下幾點進行。
不斷進行提高選才質量的改革。主要表現有三點:
第一,科舉選才與學校育才的結合日趨緊密,如唐代科舉的常科考生有相當部分是來自中央和地方官學的“生徒”;北宋慶歷年間還一度要求所有考生都要有一定的在校“聽讀日限”;明代科舉考生幾乎完全來自儒學生員和國子監生;明末和清代,科舉與學校完全融為一體,表現為“科舉必由學校”,入學成為報考科舉的前提條件。這對提高考生的文化素養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逐漸減少科舉考試的頻次和科目,增加其層級。隋唐科舉每年皆考,自北宋宋英宗始定三年一考;從而為考生精心準備考試、提高文化素養提供了時間保證。唐代取士分“常科”和“制科”兩類,前者有明經、進士、秀才、明書、明法、明算等科,后者則多達八十余科;宋熙寧后則罷諸科,最終僅由進士一科取士。唐代科舉分“館學、鄉貢試”和“省試”兩級考試;宋代則分“發解試”“省試”和“殿試”三級考試。明朝永樂二年,在殿試基礎上增加了從二、三甲進士中選拔庶吉士的“館選”,正統年間又增加了選拔鄉試考生的“科考”;從而形成了包括“科考”、鄉試、會試、殿試和“館選”在內的“五級考試體系”。以上變化對于提高人才的培養和選拔質量都具有促進作用。
第三,為提高人才質量,明代科舉還開創了對所選人才在任職前的實習和培養制度,前者即“進士觀政”制度,后者即“庶吉士教習”制度,皆為清代所繼承。
不斷提高科舉考試、評卷及錄取的客觀公平性。防范和懲治作弊是保證客觀公平的前提。為此,早在唐代,就有了針對考生的入場搜檢制度和針對考官的“鎖院”制度;還有對與考官有親屬關系的考生另行考試的舉措,即“開元二十四年,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宋代,入場搜檢、考官“鎖院”和“別頭試”皆成定制,并嚴令禁止“行卷”和“公薦”行為,以排除權貴大臣對科舉取士的干預;為防范考官與考生在試卷上串通作弊,還創立了對試卷的彌封、謄錄和對讀制度。元代進一步加大對考生的監考力度,每一考生都派軍士一人進行“一對一”監考;為防范謄錄作弊和明確責任,又規定“凡謄錄試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書”。明代創立了考官、執事官在“鎖院”后的集體盟誓制度,充分利用時人敬天畏神的心理促成其“奉誡惟謹”的狀態;又創立“八股文”作為首場考試的統一文體,為提高閱卷的公平性提供了條件;萬歷年間還確立了考官集體搜檢復核落卷、返還鄉試落第考生試卷、解送取中朱墨卷至禮部磨勘和復試有作弊嫌疑考生等制度。
另外,為實現科舉取士的地域公平,宋代就已實行“發解試”這一按定額錄取的制度;元代因之;明代在實行各直省鄉試按定額錄取的同時,又創立會試分南、北、中卷按比例錄取制度;清代會試又改為各省直按定額錄取。明清懲治科舉作弊的力度也不斷加強,如對考生作弊,明代嘉靖時期處以“枷號”,萬歷后又定為“重枷三個月,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清代懲處作弊考官和考生,輕者流放,重則處斬,空前嚴厲。
不斷擴大科舉的開放性,促進了積極的社會流動。如唐代科舉,“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于州縣”。這就是說在理論上,唐代除了“濁吏”和“工商之人”,凡鄉貢舉人和館、監生員,只要品行無虧和不在服喪之限,都具有報考科舉的資格。如唐代宗時期的宰相元載,家本寒素,且“少孤,既長嗜學,工屬文,天寶初,下詔舉明莊老列文四子學者,載策入高第”。唐代后期宰相王播、牛僧孺、令狐楚、白敏中等也都是由庶族通過科舉入仕。宋代則取消了禁止“工商之人”參加科舉考試的限制,給予全體男性良民應試官學和科舉的資格,寒士通過科舉進入統治高層的例子也就更為普遍,故有“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廣泛流傳。
明代接近80%的進士出身于非進士家族,43.34%的進士出身于上三代皆為平民的家庭,許多著名閣臣,如楊榮、金幼孜、楊溥、彭時、李東陽、梁儲、費宏、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徐光啟等都是出自上三代皆為平民的家庭。清代科舉引起的社會流動雖有所放緩,但出自平民的進士仍占進士總數的37.2%。以上說明,科舉確實為中國古代屬于良民的各階層人士打開了參政大門,不僅選拔了大批統治人才,而且帶來積極的社會流動,從而顯著提高了社會的穩定性和朝廷的凝聚力。
保證儒學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唐代科舉“明經”科以及制科的經學類科目主要考試儒家經典,其他絕大多數科目所考也都有儒學內容。宋代科舉考試內容逐步向經、書義和論、策集中,而又以經、書義為主,每一考生在五經中自選一經應試,稱作“本經”,以提高其掌握“本經”的精深度。提高儒學經典及其蘊涵的修、齊、治、平理論在科舉考試中的比重,并通過考試“論”“策”探知考生對歷代治亂興衰和現實治國方略的認識,顯然比僅考詩賦更有利于選拔經世致用的人才。元代最終確立了程朱理學在科舉考試中的正統地位。明代永樂帝又特命儒臣采集程朱之說和諸家傳注,編修《五經四書大全》和《性理大全》,頒布天下,作為科舉考試考官出題和考生答卷的依據;盡管正德以后“王學”興起,與“朱學”對儒學本源解釋有所矛盾,但雙方對于儒家主張的倫理道德和治國思想還是一致的。清代科舉又重定程朱理學于一尊。
不斷強化皇權對科舉考試的控制。唐代武則天時出現了由皇帝親自主持的科舉考試——“殿試”,但并非常制。宋代確立殿試制度,變“恩歸有司”為“恩由主上”,最初尚有淘汰,自宋哲宗元祐八年殿試始不黜落,而且主持省試的“權知貢舉”也由皇帝臨時派遣。明代兩京鄉試、會試主考官以及殿試讀卷官皆由皇帝任命,至萬歷十三年,十三省鄉試的主考官也皆由皇帝任命;京師鄉試、會試皆有“進題”制,以保證皇帝對試題的及時了解;欽定殿試一甲三名,最初僅進呈三卷,嘉靖時期增為十二卷,崇禎時期又增至二十四乃至四十余卷,且皇帝要親自面試。總之,皇權對科舉考試的控制在不斷強化。
文、武科舉并設,但以文舉為主。武舉始于武則天長安二年,由兵部主考,考試內容有馬射、步射、平射、馬槍、負重等,中式者獲授武官。五代時期廢止武舉,北宋仁宗又設,至南宋相沿不廢。元代和明代初期長期不設武舉,明代武舉萌發于天順、成化年間,初步形成于弘治時期,確立于正德年間,嘉靖后不斷發展,至清代仍設武舉。武舉為唐、宋、明、清選拔了不少軍事人才,如唐代郭子儀,宋代薛奕、何灌,明代戚繼光、俞大猷,清代哈攀龍、甘國寶等。歷代武舉雖與文舉并列,但皆未達到與文舉并重的地步,體現了統治者“以文馭武”的用意。
不斷完善科舉功名體系。根據考試成績不同,科舉功名也由唐代的單一化而走向多層化。宋代進士已分五甲,南宋一甲三名,“第一名狀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元代進士分三甲,一甲三名與南宋相同;明代則形成了自上而下包括狀元、榜眼、探花、庶吉士、二甲進士、三甲進士、舉人共七級科舉功名和監生、生員兩級學校功名在內的九級功名體系,不僅皆由考試產生,且監生以上皆有授官資格,授官品級與其功名層次大致對應,如狀元授修撰(從六品),榜眼、探花授編修(從七品),生員雖無授官資格,但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優待。由此,不僅把任官的形式公平提高到空前高度,而且也把對科舉落第者的安撫做到了當時所能及的最大限度,有效弱化甚至消弭了龐大落第群體可能產生的不滿情緒,對于穩定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對貢院建設的持續改進。貢院就是舉行科舉考試的場所,早在唐代就已設立,其在發展中表現出以下四個突出特點:首先,嚴格按照科舉考試的規制建設貢院,其高墻施棘,嚴防內外串通;內由考官出題、評卷所在場所與考生考舍兩大部分構成,二者有門墻相隔,嚴格分離;考生一生一舍、分隔考試等。其次,為了適應考生的不斷增多,貢院規模也不斷擴大。明代最大的貢院應是南京貢院,萬歷時考舍達七千余間,小者如貴州也達千余間。清代康熙五十年,浙江貢院舉子號舍增至“一萬二千二百七十六間,直省號舍之多無過于浙者”。再次,貢院的建材與建筑方式不斷改進。如順天貢院,天順八年前由蘆席搭建而成,之后改為“板舍”,嘉靖后逐漸改為磚瓦建筑,更加堅固耐用,安全性不斷提高。最后,不僅京師和各省建有貢院,各府州也設有貢院。如現存完整的河北定州貢院就是始建于乾隆三年的一座州級貢院,其建立是為了滿足提學等官員舉行考錄生員、貢生和鄉試考生等各種考試的需要。
盡管歷代都不斷對科舉進行改革,從而保證了科舉在不同時代條件下始終維持著選才的客觀公正,對統一、凝聚和鞏固社會共識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但是,因其考試內容長期局限于以《四書》《五經》為核心的傳統人文領域,導致了科技人才的匱乏和國家的落后。明清時期處于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晚清王朝更是迫于“內憂外患”,亟須經世應變之才以維持統治,八股取士的科舉制不僅不能適應這一要求,反而阻礙了傳授科技等新學知識的學校的開辦。1905年9月,為“廣新學、開民智”,袁世凱聯絡張之洞奏請廢科舉,得到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的批準,并宣布自次年起廢除科舉制。自此,實行1300多年的科舉制正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