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早期的文物保護法規中,提到了文物保護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存現狀,二是恢復原狀。對于古建筑而言,恢復原狀在我國很受重視,在日本、韓國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是東亞地區對于修復的共識。這與東亞地區大多數從事文物建筑保護的專業人員最初多從事建筑史研究的學術背景有關。人們從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時的形態視為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上世紀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論述就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護可以分為“修”和“復原”兩類。破壞的部分需要修補,這毋庸置疑;“有失原狀”的應該恢復。他認為,復原是個復雜的問題,“必須主事者對于原物形制有絕對根據,方可施行”“否則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現有部分”。這對中國文物保護產生了長遠影響。
50年代以后,隨著一些重要保護項目開始實施,修復原則變得更為清晰。這個時期認為恢復原狀是我國文物保護的最高追求。
我國文物保護界的前輩學者余鳴謙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夠復原成統一的時代形式當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復原將使古建筑價值大為提高。
另一位我國文物保護界的前輩祁英濤先生認為,雖然恢復原狀是維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則,但同時它也是一項細致而艱苦的工作,必須經過認真謹慎的研究才能進行。
在古建筑維修中有一個重要觀念“整舊如舊”。對此,梁先生認為文物建筑的修繕應當保持“與其年齡相適應的面貌”,給人“老當益壯”,而不是“返老還童”的印象。祁先生的表述則更為清晰,他認為,無論采取什么維修方式,最后達到的效果,都應該讓人們“對它的高齡有一個比較準確的感覺”。
60年代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提到,文物修繕都以恢復原狀或保存現狀為原則。1982年的《文物保護法》中,這一表述就變得比較模糊,稱之為“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祁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討了對不改變文物原狀的看法,他認為,這個原則實質上包括了恢復原狀和保存現狀兩個層次。這也反映出這一時期,文物保護工作者在這個問題上的糾結。
保護歷史信息
1982年,《威尼斯憲章》由清華大學教授陳志華介紹到中國。《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認為,古建筑的價值不僅在于其初建時的價值,還取決于它在歷史變遷中的添加、去除的東西——去除和添加的東西都是歷史的痕跡,有的改動可能都是一種價值的體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認為,對于缺失部分的修補必須與整體保持和諧,又與原作有所區別。不能隨意添加,添加部分不能對建筑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有負面影響。《威尼斯憲章》被引入之后,引發了人們對于我國原有修繕做法的一些批評。與此同時,一些修繕工程則開始對《威尼斯憲章》中的主要原則進行探討和實踐。非常有代表性的是正定廣惠寺華塔的修復保護工程。在廣惠寺華塔的修繕中發現了“熙寧(宋代年號)十年”的題記,這是古人的“到此一游”,但它使得塔的修建歷史年代得到了很好的佐證,因此得到了保留,其他地方則抹白處理。這種做法反映出90年代我國文物保護領域對于歷史信息的關注。
2000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第二條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跡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保存歷史信息。從上世紀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護中不斷強調了保護對象一定是一種真實的物質遺存,這些物質遺存承載了極其豐富的從古代流傳至今的歷史信息。這是人們對于文物的基本認識。文物保護的幾個基本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得到了強調。天津薊縣獨樂寺觀音閣的修繕是實踐上述保護原則的代表性案例。獨樂寺觀音閣是一座遼代建筑,在清乾隆年間為避免屋頂下垂而添加了8根擎檐柱。在這次修繕中由于修復了屋檐部分,8根擎檐柱已經失去了結構支撐作用,可以去除,但最終修繕方案將其作為建筑后期有意義的添加而被保留了下來。在室內處理上,為保證觀音像的安全,修繕時以現代方式增加了一些帶有彈簧的金屬拉接桿等。
遺產的真實性之辯
80年代以后是中國經濟、社會、文化大發展的時期。各地旅游業的發展帶動了古建筑重建。這個時期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文物領域對于保護原則已經討論得很清晰了,但是復原依舊不斷出現,其中的一個代表案例就是胡雪巖故居的復建。
胡雪巖故居建于清同治十一年,在胡雪巖去世后,房屋幾經輾轉,大部分已滅失。1999年,杭州市決定對胡雪巖故居進行全面復原,其主要歷史依據是一張房產檔案保存的民國九年(1920年)建筑師沈理源繪制的胡雪巖故居平面實測圖和一些歷史照片。
在對這一項目的討論中,也可以看到學術界在復原與重建問題上存在的沖突。例如這一項目的主持人高念華先生提出,由于中西方的古建筑在材料上的差別,因此木結構古建筑只能作為一個整體來修復,《威尼斯憲章》中的原則對中國文物建筑的保護并不完全適用,不應完全照搬。
而提到重建,就不可避免地講到真實性問題。在1977年第一版《實施保護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中就提到文化遺產必須接受真實性檢驗。前面提到文物修繕中的“四原”原則: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原結構的修復原則,和真實性的原則是有差異的。《操作指南》提到“真實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結構”,這意味著建筑設計和材料應是原物、原始結構,但又不局限于此,“它也包括歷史推移中所具有價值的改變和添加”。這里講到的都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物質存在,而不是采用相同品種的木材,按照傳統工藝復原這么簡單。這個問題在中國文物保護修繕實踐中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1994年在日本奈良通過的《奈良真實性文件》引起了中國文物保護界對于真實性的再次關注。《奈良文件》對真實性的概念進行了重新定義。人們評論《奈良文件》時指出,《奈良文件》提出必須在相應的文化背景下對遺產的價值和真實性進行評判;而《威尼斯憲章》強調的是一種普遍的原則。《奈良文件》傳入中國以后,一些學者將真實性翻譯為“原真性”,這就和復原發生了關系,將中國文物復建的觀念注入真實性的概念。
按照這樣的理論,復原的胡雪巖故居也可以被視為文物。那么采取歷史材料,用“原工藝”拼裝成的傳統風格的建筑也可以成為文物原物?顯然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隨著中國城市化的發展,一些地方把發展旅游業當做保護文物的基本目的,使得文化遺產最具活力的部分發生改變。比如江蘇的蕩口古鎮北倉河街區,從前這里的居民一直延續著傳統的生活,節慶都會舉行豐富多彩的活動。但現在政府將歷史街區整體購買之后,保留了建筑,卻將當地的生活徹底改變了,將其打造成一個旅游商業區。這種做法顯然是對古鎮真實性的破壞。
因此,真實性的概念是一個不斷發展和演化的過程。最初,人們關注的是原物的真實性,之后加入了時間的要素(時間過程賦予遺產的價值),并把真實性放在特定文化背景下考慮以及注重對文化傳統的保護。因此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保護,需要思考這種文化背景對保護的影響。對于中國的文物保護來說,需要思考中國文化在保護原則、保護方法上的體現以及如何把我們的保護建立在更為理性的研究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