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市場熱火朝天的背后存在著大量不容忽視的問題,專家為此給出建議,除了加大財政資金投入、行業性協會指導管理、科學籌劃發展布局以外,還要加大對民宿產業的立法,讓法律為民宿的發展護航。
民宿問題突出
當前,民宿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無論在供給端還是需求端,都呈現出一系列的問題:房源品質良莠不齊、房客素質參差不齊、各類安全隱患等引發的合同、侵權糾紛以及平臺運營者的責任分配問題層出不窮。
相比于市場交易的空前火爆,法學界對民宿的研究成果卻并不豐碩。據記者了解,多數法律學者側重于借鑒、比較臺灣地區民宿的比較法研究,從民宿的產業優化到監管制度等方面大多是以臺灣地區方面的經驗為基礎,結合大陸地區的實際提出建議。這些研究基本上局限于在線民宿的行政監管方面,而對房東、房客產生的糾紛、平臺運營者責任義務、房東交稅義務等問題缺乏進一步的思考。

杭州師范大學錢江學院副教授柯冬英在對國內民宿業進行分析后指出,民宿監管當前存在著立法缺失、監管主體缺失和違法經營的懲罰機制缺失的問題。
當前我國正在實行的《旅游法》規定,居民從事的旅游經營的住房管理,由省一級政府根據本省旅游產業發展情況自行制定管理辦法。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開始關注居民住房從事旅游經營相關問題,并制定了相關家庭旅館和農家樂的管理辦法。北京、湖南、海南等地都陸續發布了相關地方政府制定的旅游產業相關服務配套制度,對民俗產業發展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各地在制定相關規定時,都是根據地方自身發展特點進行制定的,有些地方存在相互矛盾,有些不能符合各省旅游發展要求,給民宿監管造成嚴重的人力、財力負擔。柯冬英指出,雖然地方政府非常重視民宿監管立法問題,但缺少統一的、適用于各個地方的民宿法律法規,影響了我國旅游產業健康發展。
由于民宿產業發展經營管理涉及旅游、公安、衛生等多個監管主體,各主體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對民宿監管并沒有形成聯合機制,民宿經營監管主體始終處在誰都要管而誰都沒有真正管理的尷尬局面,造成了民宿監管主體的缺失。她指出,在遇到問題需要處理時,政府間各部門往往相互推諉,同時各個監管部門內部還存在監管人力不足、監管措施不當等問題,嚴重掣肘了民宿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民宿發展應加強 法律監管機制建設
柯冬英建議要盡快建立健全針對民宿的法律監管機制:“要完善民宿監管的地方立法,完善民宿的準入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監管與社區自治,還要建立嚴格的懲處與淘汰機制,保證良好的監管效果。”
柯冬英指出,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是當前民宿產業發展的關鍵。“要在國家統一的立法框架內盡快完善地方立法,頒布民宿管理辦法,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環境保護與衛生監管等制度。”
她指出,民宿監管地方法律規制的完善要以促進民宿行業健康發展為前提,同時要考慮不同地區民宿產業的特色和區別,考慮其特有的小規模和個性化經營模式和特點,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明確規范民宿準入制度,是我國民宿產業健康發展的前提,也是從源頭上規避風險的有效措施。

她指出,嚴格制定《民宿管理辦法》,可采取建立社區自治制度的形式,民宿的設立通過居委會和股份合作來決定是否準入,結合不同地域的人文、自然、生態、人口等具體實際,完善相應的準入標準。與此同時,要對經營要求做具體說明。完善民宿準入制度需要對民宿準入經營的要求做具體說明,包括民宿房間數、建筑面積、房屋裝修、安全性能等情況,對超出規模的要進行登記,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可準入。明確民宿基本的經營范圍,如需提供餐飲等服務,則應進行備案。
柯冬英談道,通過立法加強行業自律監管與社區自治也是民宿規范化的重要保障。發揮民宿行業協會的規范和制約作用,與民宿經營者簽訂責任協議,在協會的監管下經營。為此,政府要賦予民宿行業協會一定的經營和監管職責,循序漸進地實現自律管理。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應完善事前、事中監管,并形成各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行業協會應自覺履行職責,對民宿進行等級評定,形成誠信檔案,加強對民宿的日常管理,完善獎懲機制,對于違反責任協議的民宿進行懲罰。
我國民宿產業的規范發展還有賴于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由于民宿經營一般是小規模經營,經濟實力較為薄弱,若要達到一定的服務標準,需要依托社區統籌管理,從社區自治角度講,應鼓勵民宿經營,提供消防、交通等服務,為其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最后,柯冬英認為,建立嚴格的懲處與淘汰機制可以保證良好的監管效果,通過提高違法成本,倒逼交易雙方規范自身行為,減少侵權欺詐等情況的發生。“對民宿經營中涉及的衛生、公安、服務等方面,一旦發現問題就應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各部門與民宿行業協會形成聯動機制,處罰信息要及時公布,對優質民宿要表彰推薦,對不合格民宿要嚴令整改,促進民宿市場有序成長。”柯冬英說。(文/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