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于2007年7月18日由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于當年9月1日起執行,至今已有10周年。作為依法管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事務的專門法規,《辦法》在維護藏傳佛教秩序、規范活佛轉世管理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一、活佛轉世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產生于公元13世紀,至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藏傳佛教歷史上第一位轉世活佛在噶舉派出現,此后相繼被各教派認可和采用。雖然藏傳佛教還有多種其他繼承方法,但活佛轉世逐漸成為教法傳承的主要方式,也成為藏傳佛教的一個重要特征。
活佛藏語稱“朱古”,意為“化身”,源自佛教“佛有三身”“化身度世”的理念,認為佛學精深的高僧圓寂后,靈魂會轉生到新的肉身即“轉世靈童”上,繼續完成弘法大愿。因此,活佛轉世保證了宗教的法統傳承,活佛也成為信教群眾的重要信仰對象。

除了宗教理論,活佛轉世制度的建立還有著復雜的政治、經濟因素。藏傳佛教最初多采用師徒傳承的方法延續,后來各教派在發展過程中與新興封建領主相結合,形成擁有可觀寺廟財產甚至政治權利的寺廟集團。活佛轉世正形成發展于這一歷史時期,提供了解決寺廟政治、經濟權利繼承問題的方法。民主改革前,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等四省藏區共有4000多名活佛,既有經中央政府授權而影響廣遠甚至“政教合一”的大活佛,也有遍布鄉村中小寺廟的活佛。
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開創了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民主改革廢除寺廟在經濟、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權,實行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寺廟實行民主管理,活佛的地位與作用也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從“三大領主”之一寺廟上層僧侶的重要成員,變為普通的公民和宗教教職人員。在偉大變革的歷史洪流中,有的活佛不甘放棄特權與地位,走上了分裂祖國、復辟封建農奴制的不歸路,但以十世班禪、十一世帕巴拉等為代表的眾多活佛秉持藏傳佛教悠久的愛國愛教傳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成為新時代藏傳佛教的杰出代表。
去除政教合一和封建農奴制度的玷污,活佛轉世制度卸下枷鎖、迎來新生,成為中華民族豐富多彩的宗教實踐中的獨特篇章。當前,西藏和四省藏區共有1000多名活佛,藏傳佛教回歸了應有的本來面貌,各教派平等相處,以信教群眾的正常宗教需求來確定規模、規范活動。
二、中央政府對活佛轉世事務歷來實施有效管理
13世紀,西藏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行政管轄,成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隨著活佛轉世制度的興起,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事務和轉世活佛的管理成為中央政府對西藏有效行使管理的重點,中央王朝封賜名號、授予印信也成為各教派大活佛獲得合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第一個采取轉世辦法傳承的噶舉派首領噶瑪拔希曾是元憲宗蒙哥汗(1209—1259年)的宗教上師,該世系第五世活佛又被明成祖封為“大寶法王”。1653年清順治帝冊封五世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帝冊封五世班禪,達賴喇嘛和班禪的封號和地位也由此得到中央政府確認。

同時,活佛宗教地位尊崇,圍繞轉世靈童認定的斗爭愈演愈烈,一時出現了各大活佛親族姻婭、遞相傳襲、總出一家的局面,亂象層出。針對這些情況,1793年清朝政府頒行《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中的第一條即規定,以金瓶掣簽來決定大活佛的轉世,規定在選出待定靈童數名后,報請中央政府批準并在駐藏大臣監督下,用金瓶掣簽來決定真正的轉世靈童。這一制度體現了佛斷神圣、公正無假的宗教理念,杜絕轉世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營私舞弊現象,保證了達賴、班禪等大活佛轉世靈童尋訪認定大權始終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維護了國家對西藏地方的主權。從金瓶掣簽制度建立至清朝末年,在清朝中央政府管理的39個大活佛世系中,先后共認定轉世靈童91位,其中76位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的,15位轉世靈童由于特殊原因,報請中央政府特準“免予掣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沿襲清制,于1936年頒布《喇嘛轉世辦法》,規定達賴、班禪等圓寂后西藏地方必須報蒙藏委員會批準備案,方可按宗教儀軌尋訪兩名以上靈童,報蒙藏委員會批準,由蒙藏委員會指派駐藏辦事長官依照歷史慣例掣簽,并經中央批準后特派大員主持坐床。1933年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后,國民政府派代表黃慕松赴藏致祭,制定《十四世達賴喇嘛轉世掣簽征認辦法》,令熱振活佛任西藏地方政府攝政并主持達賴轉世靈童尋訪事宜;1940年2月5日,國民政府頒布“府字第898號”令,批準青海省湟中縣祁家川5歲男童拉木登珠為第十三世達賴喇嘛轉世,免于金瓶掣簽,特準繼任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2月22日,中央政府代表吳忠信與熱振活佛一起主持了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坐床典禮。1937年九世班禪圓寂,國民政府制定《十世班禪轉世征認辦法》,特派中央委員札薩喇嘛洛桑堅贊主持轉世事宜;1949年6月3日,代總統李宗仁簽署命令,準許轉世靈童宮保慈丹免于掣簽,繼任為十世班禪,國民政府特派代表關吉玉在青海主持了十世班禪坐床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