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鎮是民族歷史的“活字典”,也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古鎮歷史文化遺產卻遭到了大量的損毀和破壞。做好古鎮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必須做到以下三點: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多學科介入保護;積極申請加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近年來,古鎮旅游由于適應了城市居民尋幽訪古及休閑體驗的需求而成為發展極為迅猛的旅游形態,其參與性與體驗性十分突出,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將是我國的旅游熱點之一。與古鎮“旅游熱”接踵而至的古鎮“開發熱”、“申遺熱”也日漸升溫。而隨著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作為“東方聚居文化的瑰寶”的古鎮正面臨著以城市化和工業化為特征的現代化的強力沖擊。

因此,我們應該冷靜思考的是:古鎮本身就是歷史文化遺產,是古鎮旅游、開發的“根本”,而消失的文化是不可復制的,若這些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甚至在我們這代人手中消失,不僅使古鎮旅游、開發成為無本之末,更是我們這代人對祖先遺留給我們的珍貴歷史文化的一種罪過。由此,如何科學、合理、有效地保護古鎮歷史文化遺產,就成為我們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
鎮,從現代釋義看,是介于村與縣之間的人類聚落形態。從歷史角度看,鎮的發展經歷了比較漫長的過程,唐初,“兵之戍邊者,大日軍,小日守捉,日城,日鎮,而總之者日道”,…因軍事需要,才設立了鎮;北宋后,隨著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市鎮逐漸融合,“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從此,鎮便成為在一定的地域形成并完善的、以一定文化特征為中心的地緣組織。

所以,現代意義上的鎮應該追溯到十世紀前后的宋代,是在唐末農村出現的大量草市的基礎上形成的日常交換商品和社交的場所,是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自發形成的經濟社會空間。鎮是鄉村都市化的結果,鎮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而古鎮,就是在當代社會環境中,始終延續并保持原有村鎮的地理環境、建筑風格、風俗特色與文化內涵的具有歷史文化遺產性質的現代人類生活聚落。
為了更好地保護散布于我國廣闊大地上的珍貴的民族文化載體——古鎮,2002年我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歷史文化村鎮做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義,即“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村莊”。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歷史文化名鎮應具備以下內涵:遺產、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文化、歷史風貌、地方特色或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
2003年10月,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命名公布了第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名單,標志著我國古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正式建立,而這些歷史文化名鎮正是目前散落在我國現代化城市邊緣的眾多古鎮的杰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