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德國鄉村競賽計劃取得的成就和經驗,我國也可以采取鄉村競賽的方法來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我國在鄉村建設方面的透明度不足,缺少相應的交流平臺,如果建立鄉村競賽制度,可通過競賽來推動鄉村的建設,并通過這個平臺來增強鄉村之間的交流,宣傳獲獎鄉村的優秀經驗和做法,引起社會各界和政府的重視。
1.明晰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
我國各地農村差別很大,貫徹黨中央的鄉村振興總目標,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因此,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可以通過競賽計劃的主題確定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競賽計劃的主題應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體目標,以及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三個目標任務的指導下進行設計。
同時,在這一總體要求的指導原則下,鼓勵鄉鎮政府和鄉村居民參與到對鄉村振興戰略未來的構想及實際營造過程中,并通過村民自主性提案等形式,提高農民自發參與的意識,從而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明確鄉村振興的具體目標。
2.重視法律法規的建設
法律法規是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穩步推進的基石。我國需要制定完善面向鄉村地區的法律法規體系,如針對鄉村地區土地利用和整理、建筑景觀規劃、產業規劃、生態文明規劃等制定法律法規體系。隨著黨中央和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各省市地區可以制定相應的《鄉村振興管理辦法》,為實現各地區鄉村振興“三步走”的戰略目標任務提供法律保障。
而在鄉村競賽的過程當中,一方面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總體要求和規劃,各相應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根據中央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計劃實施細則;另一方面,在最后的評選過程中,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設定評分的比例標準,如對于生態環境脆弱的鄉村可適當側重對生態宜居的考察,提高生態宜居在評分時所占總體分值的比例,對于有歷史文化的鄉村可適當側重對鄉風文明的考察,提高鄉風文明在評分時所占總體分值的比例。
3.鼓勵動員各方廣泛參與
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鄉村振興離不開農民的積極參與。因此,可通過鄉村競賽制度增強農民鄉村振興意識,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和響應。為了鼓勵各方廣泛參與鄉村競賽計劃,鄉村競賽可采取分級競賽。
通過層層晉級的流程,制定“縣級———初賽”、“省(市)級———復賽”、“國家級———決賽”三級競賽流程,并依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構建我國鄉村振興項目系統的選拔機制。
鄉村競賽可3年舉辦1次,各級地方根據鄉村的數量和規模確認每一級參賽鄉村的數目與獲獎鄉村數量。不強制所有鄉村參賽,獲獎的鄉村在規定年限內不重復參賽,使各個鄉村都有機會參與競賽,為不同地區的不同鄉村振興項目搭建起相互交流與學習的平臺。
同時,借助鄉村競賽制度平臺,對參賽的鄉村通過榮譽獎勵的方式予以表彰,并宣傳獲獎的優秀鄉村,介紹其成功的經驗,廣泛號召各鄉村學習獲獎鄉村的優秀做法,形成良性的鄉村建設循環,從而推動我國鄉村振興的全面開展。
4.組織成立專業評審團
我國以往新農村建設存在著村民參與度不高等問題,可以借鑒德國鄉村競賽計劃的經驗,以評審團制度保障鄉村競賽計劃的公平公正。基于此,鄉村競賽計劃需要組織可以保障公平的專業評審團。在評審團的成立過程中,首先,政府應起到一個統籌全局的作用,為鄉村搭建起公平、公正的參與平臺,各級部門要積極動員各地區鄉村參與競賽;其次,整合不同專業領域的人才組成評審團,多元化、多角度、獨立客觀地對參賽鄉村進行評審;再次,構建鄉村社團、社區工作坊等方式,為村民提供意見收集及傳達的交流平臺;最后,引入專家提供技能培訓,實現村民的自我教育,提升其綜合素質,增強其自主參與鄉村建設、項目評審的積極性。
5.以評審內容帶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村競賽的評審內容可以為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指導作用。為避免以往新農村建設中所出現大量無序建設、不符合鄉村實際需求的現象,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通過建立類似“發展構想與經濟創新、社會文化生活、建造構成與發展、綠色構成與發展、景觀中的鄉村”的評審項目內容,從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及生活富裕等多個方面完善我國鄉村生產、生活及生態“三生合一”的建設路徑,全方位指導鄉村振興。
此外,由于各地區鄉村建設特色不一樣,在具體的評審項目內容中,可依據相應情況調整項目內容及其所占比率,使之符合鄉村自身的發展條件,形成差異化的發展模式,預防出現評審內容不切實際、一刀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