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當老齡社會漸行漸近,如何保障養老設施用地?如何防止有人借養老之名行“囤地”“圈地”之實?最近,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意見說了,將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各地在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我國對于新增建設用地有嚴格管控,在此優先保障養老用地,足見支持力度不小。
自然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文件的一個新亮點是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即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不可分割銷售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的土地。
包括什么呢?養老院、養護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被納入其中。這是一個重要的政策界定,因為此前,有人無意有意把養老用地和養老產業用地混為一談,有些人把老年酒店、賓館、老年會所等納入養老用地范圍。更有甚者,把面向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也納入其中,認為也應該優先保障用地。
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政策界定可以防范以養老用地為名變相“圈地”、“囤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
意見規定,依據規劃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醫衛設施用地的,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這一規定將防止通過分割轉讓、轉租,把用地改變性質,曲折用于住宅或其他商業開發。
同時,意見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只有規劃土地用途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可單獨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并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其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其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此外,意見對保障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規模也進行了明確,要求編制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嚴格按照城鎮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模未達到規定最低標準的,不得通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審查。
公辦、民辦、境外資本投資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項目,均可以依法申請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同時,意見規定,將以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發布后的合理期限內,沒有符合劃撥供地條件的主體提出用地申請的,相關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并按照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出讓的順序和短年期優先的原則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