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于不肖子處罰是非常厲害的,嚴重者不孝子將被處以死刑。
早在四千年前的夏朝,法律規定對不贍養老人、毆打辱罵老人、不給老人吃飽穿暖、老人生病不細心照料的不肖之子給予臉上刺字、割鼻子、斬腳、死刑等處罰。不孝被判死刑,開重罰不孝之先河。
以后的法律,大多繼承了夏朝的“優良傳統”,既便到了兵荒馬亂的春秋戰國時期,《秦律》中還有“凡是毆打、虐待60歲以上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子孫,將被判流放或死刑”的規定。
漢朝繼承了《秦律》中的一些做法,對不贍養老人的不孝之徒,嚴重者也是處以死刑,并懸尸體街頭示眾,以儆效尤。隋朝時,“不孝”被列為“十惡”不赦之罪,死罪難免。既便遇到朝廷大赦,也難逃活命。
家庭窮困,往往是不肖子逃避孝順的理由。清朝將推行孝道發展到極致,《大清律》規定:兒子再窮也必須設法贍養父母,如果因貧困導致父母自縊身亡,要按照過失殺父(母)罪被杖責100下,流放1500公里。
也就是說,家庭窮困,你可以窮你自己,但你必須保證長輩有吃的,有穿的,有住的。你凍死、餓死也就罷了,但如果父母或祖父母被凍死、餓死,你可是要被判刑的。罪名是“過失殺人罪”。
我們看到“二十四孝”有許多不可思議的舉動,如郭巨埋兒,為了孝母寧愿把兒子殺了。其實這不只是他個人的一時沖動,客觀上有社會對孝道的嚴格要求和法律上對不肖的嚴厲處罰,迫使他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