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上述條文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在鄉、村莊集體土地上的有關建設工程,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程序。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后,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確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和范圍是否符合相關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核定的主要內容是有關建設活動是否符合交通、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嚴格保護耕地的原則。本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若確需占用農用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則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四、對在原有宅基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的立法授權。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不涉及用地性質的調整,加之各地經濟發展、社會、文化、自然等情況差異較大,農村住宅建設狀況不盡相同,為方便村民,管理程序可以相對簡單。為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這類建設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文/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