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互補、互相促進、共同治國在中國由來已久,是中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也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精髓,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與法律智慧。認真總結中國古代德治與法治的功用、相互關系、共同治國的歷史經驗,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史鑒價值。
德由善教逐漸趨向于善治,形成了中國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
關于德的概念,東漢許慎《說文·心部》闡明:“悳(通“德”),外得于人,內得于己也。”意為對人對己都要把心思放正,才能“外得于人,內得于己”。古人還把德的價值與國家施政聯系起來,宣揚德教和德化的重要性。關于德教,《禮記·月令》說:“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慶,施惠。”對此,鄭玄注曰:“德謂善教。”關于德化,更多的是與重民、愛民聯系在一起,如《尚書·盤庚》說:“施實德于民。”《左傳·襄公七年》曰:“恤民為德。”《管子·正》曰:“愛民無私曰德。”
古人對于德之所以不吝筆墨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解釋,不是偶然的,是和中華民族的特質分不開的。中華民族在嚴酷的生存斗爭、生產斗爭中需要借助“群”的力量抵御外侮和抗拒自然災害,以維持存在和發展,因而養成了以直相待、寬容為懷、團結互助的民族心態。古代思想家論德之說正是有針對性地體現了這種民族心態,使之易為中華民族所接受。經過漫長的生生不息的演進過程,德由善教逐漸趨向于善治,形成了中國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把國家的興衰與道德的弘揚、人心的向善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使德治深深扎根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最終才有可能演化成為德法互補互用、共同治國的方略。
“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德治的價值取向在于化民
德治的出發點和歸宿都在于重民、惠民、教民、以民為本,孔子曾以“養民以惠”稱贊鄭國子產治國有方,他特別把“博施于民而能濟眾”看作不僅是“仁”,而且是“圣”。孟子進而論證了“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可見,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首先是化個人的不良心性,使之納于德的規范之中。也就是運用德的標準進行教化,喚起人們內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即內化于心,使之自覺地遠惡遷善,趨吉避兇,不僅遠離犯罪,而且經過內省,使心靈凈化,于潛移默化之中達到一種高尚的精神境界,所謂“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
其次以德化不良之俗。由于古代中國是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統一多民族的大國,因此流行于各地區的風俗多不相同。其中既有良善的風俗,也有荒誕、落后、愚昧的風俗,所謂“百里不同風”。而各地的風俗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歷代在以德化民的同時,也注意以德化俗,使荒誕之俗歸于理性、邪惡之俗歸于良善,務使不義不肖之徒明禮義、知廉恥,使四海同歸于德化。如同宋人蘇轍所說:“必先正風俗。風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以為善;風俗一敗,中人以上,皆自棄而為惡。”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是以德化民。以德化民反映了政治家的視野由個人擴展到全國的民眾,表現出一種博大的政治氣魄和抱負。以德化民除了以德的標準施教于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善政輔助善教,把施政的立足點移至為政以德。
歷代統治者對于以德化民都是十分重視的,其事跡多見于史書記載,借以表征德治與善政。由于民是國家的構成元素,民安則國寧,因此,通過以德化民,既鞏固了國家統治的群眾基礎,也有助于社會的穩定。正是在這一點上,表現出了德的治國之用。德、法之所以被古人說成是治國的二柄,就在于二者在實際的功用上有所不同:一為直接的治國手段,如法是也;一為間接的化民為治,如德是也,表現了二者不同的著力點和價值取向。可見,古人對于德化的論說是理性的,是入世的,雖有價值取向的不同,但不能忽視其歷史作用。正因為如此,德法結合、共同為治才成為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國方案,形成了數千年特有的治國理政傳統。
德法互補、共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明德慎罰、德法共治的發端
從歷史上看,德治論者可謂多矣,但在實踐中卻沒有一個朝代能夠只憑德治維持其統治。德治只有與法治相結合,德法共治,才能使國家富強,歷史雄辯地證明了這一點。
公元前11世紀,周公在立國之始提出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重大決策;把德與法首次聯結在一起,開辟了中國古代德法共治的先路。在“明德慎罰”治國方略的影響下,周朝法制發生了一系列的變革。首先,以流、贖、鞭、撲四種刑罰續于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后,避免動輒用肉刑傷殘人的肢體或生命;其次,周公提出區別用刑與罪疑從罰、罰疑從赦的原則,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制的先進性;再次,周公告誡康叔,要用中罰,要求刑罰寬嚴適度,使受刑者無怨;最后,為了準確地司法斷罪,實行“三刺”之法,以傾聽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周公德法互補、共治,不僅穩定了周朝的統治,而且還造就了成康之治的盛世,“民和睦,頌聲興。”“天下安寧,刑錯四十余年不用。”
(二)法家的興起和以法治國方略的形成
春秋時代,諸侯國坐大,王權衰微,奉周禮為圭臬的儒家學派逐漸讓位給新興起的法家學派,法家奉行的法治逐漸取代了禮樂之治。公元前7世紀,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以法治國”的法治學說,成為時代的最強音,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最早的開篇之作。
管仲認為,“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他在論法的作用時,經常與工具——特別是度量衡器相比擬,如:“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從而表現出了法律工具價值的意向。
管仲雖然提出并且奉行法治,但他并未完全否定周初的禮法之治,同時也以周天子為天下共主而相號召,表明了早期法家的一種狀態。“禮義廉恥,國之四維”表現了管仲的道德理念,并把它視作國家興亡的重要因素。他特別強調民富之后,必須繼之以教化。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三)儒家推出為政以德與以法治國相抗衡
春秋晚期奉行禮樂之治的孔子,面對日益尖銳的禮崩樂壞的形勢和法家法治學說控制時代的潮流所向,力圖宣揚“克己復禮”“為政以德”之說,作為救世的一種聲音。為了抗衡以法治國,他提出“為政以德”的主張,并且渲染“為政以德”的作用:“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在孔子看來,民眾在解決衣食溫飽之后,迫切需要的是進行教化,使之明禮義、重廉恥、遠罪惡、知是非、近善良、敦鄉里、識大體、愛國家,能夠自覺地進行內省自律,約束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德的圣訓和法律的規范。
總括孔子關于為政以德的主張,基本停留在說教的階段,并沒有機會付諸實踐。這是和孔子所處的春秋時代的歷史背景分不開的。春秋時代是五霸爭雄的時代,克己復禮、為政以德已經與時代的潮流相悖,不為諸侯國所重視。因此,孔子周游列國,無果而終。
(四)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的應用
戰國時代,法家顯學的地位進一步鞏固,法家代表人物紛紛走上政治舞臺,他們主張的法治與早期管仲的主張有所不同,剔除了禮樂的影響,更直接地實行以法為治。法家學說集大成者的韓非提出了“法、術、勢”三位一體的理論,成為“帝王之具”,為君主專制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使得法家所主張的“一斷于法”的法治學說走向了它的反面。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后,肆行專制,以意違法,刑戮妄加,終致二世而亡。如果說秦之興,興于明法治;那么秦之亡,則亡于毀法治。中國古代法治的局限性就在于遇有明君,可以發揮法律治國的積極作用;遇有無道的昏君,不僅不能發揮法的積極作用,反而會壞法生事,害民誤國。說到底,中國古代的法治不過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
(五)德主刑輔,德法共治的發展階段
秦亡的巨變留給漢初政治家、思想家無盡的思考和總結。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傳承周人明德慎罰和戰國時期荀子隆禮重法的學說,發展成一整套德刑關系的理論,為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略奠定了理論基礎,并為漢武帝所采納。此后,儒家思想逐漸成為統治思想。
漢宣帝提出“霸王道雜之”的國家治理方略,用儒家的仁政德禮之說飾于外,而以法家的刑名法術之學藏于內,實行外儒內法,反映了對德法兩手并用、各盡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外儒符合中國的傳統國情和民族心態,可以贏得民心,穩定社會。以法家學說為內涵,有利于皇帝的專制統治和發揮法律的治世功能。
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表現了德法共治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使得立法沿著以德為主的軌道運行,對于司法制度的設計和建構也都滲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特別是百姓遵守道德的義務與遵守法律的義務相統一,既有利于法律的穩定,同時也減少了適用法律的阻力。
(六)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德法共治的定型階段
《唐律疏議》“名例”篇開宗明義:“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這是漢以來德主刑輔的重大發展。“德禮為政教之本”比起單純的“德主”,突出顯示了德禮在政教中的本體地位。至于“刑罰為政教之用”,比起單純的“刑輔”,更明白曉示了刑罰在政教中的作用。唐律還將德禮、刑罰的本用互補關系比喻為自然現象的“昏曉陽秋”,以示二者的內在聯系、永恒不變,所謂“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唐人設計的治國方略一直影響到后世。
德禮與法律都產生于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維護國家的穩定富強為目標,因此二者相向而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德與法各有其側重點,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會產生矛盾。針對此項矛盾,或為了維護法的權威按法辦理,或為了弘揚德的價值按德施行,最終均以國家利益為依歸。
總括上述,德法互補、共治是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成功經驗,也是歷史發展規律的體現。由于歷代的歷史條件不同,使德法互補的內涵也不斷地豐富,顯示了德法互補既有階段性,也有連續性和一貫性。它符合中國古代的國情,是先哲們充滿理性的偉大創造,反映了中國古代具有鮮明特色的道德觀、法律觀,也彰顯了獨樹一幟的法文化的先進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補、共同治國成功的朝代,均為盛世,因此,從史鑒的角度來考察中國古代德法互補治國方略的設計與實施及其歷史經驗,很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