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藝術研究院博士生導師、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故宮博物院科研處處長、研究室主任余輝研究員在北京會議中心委員駐地接受了本網的獨家專訪。
余輝委員認為,目前我國的文物收藏熱與日俱增,社會公眾的文物意識日益加強,持物者大多有請博物館給予真偽和價值的判定的需求。
“因為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文物專家不可能提供社會服務,甚至在重慶街道出現持物的老百姓不得不請警察幫忙鑒定真偽的事例,可謂啼笑皆非。” 余輝委員說,一些不法分子或假冒專家趁機行騙,攪亂文物市場的秩序。一些大學、社會團體經過培訓后,發放鑒定師證書,其社會認可度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余輝委員建議應該在國家層面,建立一整套對社會文物進行鑒定的相關制度和辦法。
一、 首先要確立文物鑒定師資格的認證制度。由人事部門認同的國家級文物鑒定機構商議出確認文物鑒定師資格的標準、培訓內容(包括文物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辦法和級別,使第一批真正有品德、有資格、有能力的文物鑒定師持證上崗。此后,由第一批文物鑒定師評審以后的文物鑒定師。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適時成立相關的行業組織。博物館在職、在聘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從事為私人進行有償鑒定服務。
二、 文物鑒定師在獲得證書之前,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網上公示,拒絕口碑不佳、缺乏信譽的備選者混入鑒定師的隊伍。經過程序認可的文物鑒定師,應該在有關部門的人才庫備案。
三、 文物鑒定機構應參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模式,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鑒定事務所,聘請相關鑒定師對社會文物的真偽、品級、思想和藝術內涵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由該鑒定機構蓋章生效。
四、 為擺脫鑒定中人情因素的干擾,文物鑒定師如果提出回避要求,可以不與持物人見面。
五、 對于一件文物的判斷至少要聘請三位同行專家,鑒定師在鑒定報告上應簽名,在鑒定事務所存檔。
六、 鑒定師可以適當采取有償服務的方式,報酬的等級可按照文物的品級制定,不應按照文物的真偽制定報酬額度。
七、 在鑒定中一旦發現屬于國家珍貴文物或一般文物,都應拍照留檔,連同持物者的信息材料一并送交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實行對該文物的動態監控。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行業都有資格認證系統,只有文物鑒定沒有專業技師,社會公眾往往要拉博物館工作人員來填補這個行業的空白,這與博物館為公共提供無償服務的性質是相背離的。因此,建立一整套文物鑒定師資格認證系統(其中包括晉升制度),在國家級專業機構的指導下,以社會力量解決社會問題是最佳的選擇,以解決長期以來沒有文物鑒定師的缺憾,乃當今社會與時代的需求和呼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