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是最近幾年網絡比較熱的詞兒,“拆遷”一詞無孔不入,天下百姓也是談“拆”色變。不過話說“拆遷”這詞兒還真不知最早始于何時何地的,查閱史料發現違章建筑和拆遷的事兒卻是古來有之,但古代對于“強制拆遷”卻有相應的處罰的。中國文物網就“古代強制拆遷未對等補償”問題專訪文化學者、古代房產研究專家李開周。
談到土地征收,著名文化學者李開周說民國于1928年專門出臺了一部《中華民國土地征收法》,但這部法律定的很粗略,就是從程序上對拆遷做了一些規定。那時的拆遷都是政府出面,開發商還沒有直接參與的權力,不像現在開發商可以受政府委托,能把拆遷補償工作全部完成。民國時不管是拆房還是征地都叫“征收”,還沒有“拆遷”這個詞。民國政府搞征收,得先成立一個土地征收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允許業主派出一名代表參加,財政局、土地局和警察局各派一個代表參加,大概四、五個人組成一個土地征收委員會。土地征收委員會對補償標準和拆遷程序等相關事宜制定出一個框架,然后將之公布于眾。若是老百姓看后反對的話可以去法院或者上級政府部門申請調整補償標準。
對于暴利拆遷,李開周說《中華民國土地征收法》沒有特別規定會有什么樣的處罰。中國古代不像現在專門出臺民法、刑事、刑法來處理拆遷事件,法律體系不像現代那么全面。古代一直走判例法的路子,即一個案子出來,當地官員會給一個判案的結果,若出現相同或相似的案子后來者都會用沿用這一判例結果。如果有許多相似的案子出來后,地方官卻不知該如何判的話,那么就由大理寺或者皇帝親自給出一個判斷。唐朝、宋朝、明朝、清朝都用判例法,判例法不屬于大陸法系而屬于海洋法系。
判例法積累的多了就能形成一部法典。一般當一部法典出來的時候,這個法典就已經失效了,因為法典記錄、收錄的都是過時的判例法,只不過給后人提供一個研究當時或是上一代的判例的參考。比如說我們研究唐朝的法律,有一部法典叫《唐律疏議》,這部法典反應的不是唐朝的法律而是隋唐法律;研究宋朝的法律,有一部特別浩大的法典叫《宋刑統》,但它反應的卻是唐朝的法律;研究明朝的,有《明代律例匯編》,明朝中后期形成的律例匯編反應的是明朝初年的案例,而不是明朝中后期的;到了清朝,有《大清律例》,但《大清律例》卻是在清朝快滅亡時才成熟,反應的當然是清朝初年的事兒。
李開周說研究當時的律法對強制拆遷的處罰可以從《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管窺一二。如《唐律疏議》卷十三《戶婚》“妄認盜賣公私田”條設立了“盜貿、盜賣公私田”罪名。按疏議的解釋,“盜貿”指“私竊貿易”,“盜賣”指“盜賣與人”;并且,“盜貿易者,須易訖;盜賣者,須賣了”,在行為上須以既遂為要件。此“盜貿”或“盜貿易”應是以物易物的情形,即是對等補償的。《唐律疏議》卷十三《戶婚》“在官侵奪私田”條疏議云:“或將職分官田,貿易私家之地,科斷之法,一準上條‘貿易’為罪”,物物相易為貿易,可為旁證;至于“盜賣”,是指用貨幣支付的情形。不管怎樣,唐代法律禁止盜賣公田及他人的私田。按照《宋刑統》規定,凡以官府的名義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者拆遷老百姓的房子,而沒有對等補償(對等補償即按照實物補償--拆地補地拆房補房,不按照市價走。)或是補償低于市價者,要處以“在官侵奪私田”罪。“在官侵奪私田”罪規定侵奪一畝以內,受杖六十;超過一畝,受杖七十;三畝以上,杖一百;超過五畝,徒一年半。法律規定到是挺嚴格,但是始終沒有按照這一規定去執行。如宋理宗紹定三年,時任江蘇溧陽知縣的陸游之子陸子遹,強行征用農民土地6000畝,然后按每畝1萬文的價格,出讓給開發商。征用土地要補償,陸知縣定的補償標準,每畝只補500文,和出讓價格比相差20倍。若按照“在官侵奪私田”罪來論,掄板子能把陸子遹的屁股打爛。
李開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