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產品和這件產品的制作技術不可分開一樣。但同時,它們又是截然不同的兩種事物。首先,每一個物質文化對象,是不能夠被不同主體所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傳承。而非物質文化對象則是可以共享的。
“可共享性”不是指不同的人對同一文化對象能夠共同感知,共同感受,共同欣賞,共同品味等;而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夠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傳承同一個文化成果。非物質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時空限制。文化共享的歷史與人類文化發展的歷史共短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共享性相關聯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經提到的“文化多樣性”。如果沒有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共享性,就無從實現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共享性無疑會對文化多樣性的充分實現、對推進整個人類的文化發展,提供強大助力。
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在于借助這個文化規律為人類社會尋求一個超越物質獨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與人、社會與社會之間的紛爭、并能推進人類文化繁榮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它不僅要有民族的視角,還要有全人類的視角。
物質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創造出來,它便脫離開人而獨立存在;非物質文化則以人為載體,以人的觀念、人的知識、人的技能、人的行為作為其表現形態。作為非物質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質上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我們現在所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囊括非物質文化的全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源于中國2004年8月28日批準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被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發展。”
這個定義中,不僅明確指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對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時還包含了主體對象的價值判斷。
在中國推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多年實踐中,特別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眾生活當中的生命力、歷史的傳承性和在現實當中的實際功能。傳統只有在對當今社會生活發揮積極作用時,才能體現其自身的價值,否則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所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為了回憶昨天的歷史,發思古之幽情,而是為了今天廣大民眾的生活和明天的美好未來,是為了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
近年來,中國在民間傳統文化的搜集、整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更是使這項工作走向一個新的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同以往“民族民間文化”、“傳統習俗”、“民間手工藝”等一系列概念,有本質的區別,體現了新的視角,獲得了新的意義和內涵。
首先,它獲得了新的價值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是民族智慧的象征。
其次,對它的功能有了新的理解,認為可以激發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建設精神家園。
再次,使地方文化、群體文化獲得了全人類意義。對文化由民族的視角提升到全人類的視角。所以,非遺保護便不再是學界或部分人感興趣的對象,而是受到全民的前所未有的關注和參與,保護非遺成為民族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是傳承人,歷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同樣也是值得我們高度尊重、高度評價的文化歷史的偉大創造者。很多傳承人把保護非遺項目看成是自己生命的最高價值和意義。在傳承和弘揚方面也創造出不少好的經驗。例如,古琴進校園,通過積木游戲的方法介紹和傳播中國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再如通過建桑基魚塘為蠶絲紡織技藝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鏈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