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民間工藝的傳承歷來依托于個體、家族和作坊式,依靠師傅帶徒弟的親授方式,之所以依靠這種方式,主要出于兩個緣由:一是民間工藝與家族家庭生計關系太緊密,一般工藝只能以父子(女)相傳、師徒相傳的方式傳承,一些特別重要的祖傳手藝甚至不可能傳遞給“外家人”(傳男不傳女),只能通過傳給家族子弟來傳承。這樣的傳承就造成了這些民間工藝長期格局狹小、規模有限、技藝難以提高,稍有意外,則中斷了傳承。二是缺乏社會化大生產的規模,科舉制度僅僅關注經史子集,不注重科技、農事和技藝等末節,所以,作為傳統文化一部分的工藝,逐漸被社會主流價值體系所冷落、被邊緣化。為了保證傳統工藝得到正常的傳承,必須利用現代教育的平臺和體制,打破局限在師徒相授、家族私授的格局,形成社會化、規范化、標準化和創新性傳承的新格局,這一格局就是把民間工藝傳承納入現代教育體制下,研究制定民間工藝標準,搭建研究民間工藝的平臺,呼吁在各省、市、自治區的高等院校建立民間工藝傳承研究中心,借助現代教育的手段,傳承創新之路。
關于這一問題,有三個環節需要考慮:
一是呼吁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文化部門和文聯、民協合作,以各省市自治區民間藝術形成和發展的現狀為基礎,各取所需,把民間藝術研究納入高校學科建設體系,形成“和而不同”的區域文化特色鮮明的研究平臺(基地、中心、院、所),創造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學科教育體系。毛主席說過:“中國的音樂、舞蹈、繪畫是有道理的,問題是講不大出來,因為沒有多研究。”中國民間傳統藝術具有獨特的傳統,有自身的哲學基礎、思想價值取向、群眾基礎、物質基礎和制作工藝;每一個區域(省、市、自治區)都有自己獨特的民間傳統藝術門類,這是我們民族的文化傳統,需要得到現代學科建制的研究。仿照國家科技部設置重點實驗室、教育部設置重點研究中心、文化部設置重點研究基地的做法,在各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設置民間藝術傳承、研究、開發中心,是保證在體制內傳承的有利條件。在新中國歷史上,也有類似于絲綢研究所、陶瓷研究所、中醫研究院這樣的建制,這些建制為民間傳統藝術的傳承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特殊的缺陷,即:一是上述建制太“硬”,不好“轉身”;二是沒有大批量學生,無以傳承傳授。所以,在改革開放以后,很多這樣的特色研究機構大都解體了,民間則出現了許多“軟性”的平臺,水平參差不齊。
二是禮聘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人進入高等學校體制內,請他們做教授、研究員,不是掛名性質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之類,而是實實在在上講臺給本科生講課、帶研究生。我們不能僅僅簡單地把民間文藝家當做一個對象,而必須把他們當作傳承主體,最大程度發揮民間文藝家自身的作用。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國家有優良的傳統可資借鑒。據不完全統計,從20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隨著全國藝術院校、文藝團體的建立與調整,被引進各級各類院團的著名民間藝術家就多達幾十位,如古琴家吳景略(1956,中央音樂學院);古箏家曹東扶(1954—1962,河南師范學院、中央音樂學院、四川音樂學院)、王巽之(1956,上海音樂學院)、羅九香(1959,天津音樂學院;1960,星海音樂學院)等等,這些民間藝術家以其精湛的傳統技藝,不僅演奏、編創了一系列經典的傳統樂曲,而且以其廣博的傳統音樂修養為新中國民樂專業學科的建設與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在21世紀的今天,在體制管理屢屢被強調、身份管理日趨僵化的環境下,是否還有來自農村的一流民間藝術家破土突圍、能夠成為高等院校的正式教授呢?
當然,民間文藝家走進大學只是一個方面,還有另一個方向,就是大學教授和學生走出教室,把課堂和研究室、實驗室開設到街村里巷、田間地頭、作坊廟會,開設到民間藝術家的屋里去。這一方向這些年是否也有所淡化?無論上述哪一個走向,我們都是需要主動承擔起責任的一方。
三是樹立民間傳統藝術的學科意識。學科意識是民間文藝傳承的基礎,也是其成熟的標志。我們說,一門民間藝術是有傳承的,就是說它的思想、技藝和演變的歷史有規范。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看,一方面,從高等學校學科建置方面看,高等學校要把民間傳統工藝作為一門學科來研究,為每一門民間藝術建立標準,研究其方法論、技術路線和發展方向,探索其發展歷史,使之具有學科史的自覺意識。另一方面,從個人這一方面來看,民間文藝家需要強化自身的歷史意識。
針對“傳統民間藝術在現代化浪潮中受到的巨大沖擊”,劉奇葆同志這樣轉達學者的大聲疾呼:“要拯救民間文藝,為民間文藝撥打‘120’”。“為民間文藝撥打‘120’”,意味著民間文藝的當代傳承遇到了很多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要下重手才能解決。也說明“最高層”到“最基層”,有相同的脈動,和共同的渴望。但是,問題是:撥打“120”之后,我們的舉措是什么?假如撥打“120”之后卻沒有提出合理、有效和切實的舉措,豈不是警鐘長鳴卻手足無措?因此,很有必要喚起全社會來探討為民間文藝撥打“120”之后的舉措。現代教育體制有責任為傳承中華文化承擔起更為直接的責任。(作者為中國民協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